2009年8月21日星期五

晚年独憔悴 谁该负责?

晚年独憔悴 谁该负责?
(2009-08-20)

● 杨雪慧 陈锦柏
赡养父母
  所谓家家有本难念的经,诉诸于赡养父母法令来索取赡养费的年长父母,或是被父母追讨赡养费的子女,都可能有自己的苦衷。
  社会发展、青年及体育部提供了四个赡养父母仲裁庭(Tribunal for the Maintenance of Parents)处理过的个案,让读者了解仲裁庭所处理的五花八门案件。
个案①
儿子明明有能力 但不愿奉养父亲
  申请者是72岁的老汉,妻子已经去世。他希望向5个儿子追讨每个月共750元的生活费(每名儿子150元)。5个儿子本来与父亲同住在父亲的组屋单位,不过随后都陆续搬走,每个月也没有给父亲任何生活费。
  儿子们在抗辩时表示,父亲拥有组屋、电单车及劳力士(Rolex)手表,有能力维持自己的生活。
  不过,仲裁庭却发现,父亲的电单车已买超过10年,是他赖以出入的交通工具。劳力士手表则是其中一名儿子送的。
  另外,该名父亲每月只靠出租组屋的其中一个房间赚取300元租金,及女儿所给的60元过活,并不足以维生。
儿子们都表示无法奉养父亲,因为他们的收入不足,而且必须支付住所的租金。不过,仲裁庭发现儿子在应付自己的生活开销后,仍有能力支付赡养费。
  虽然证据显示父子之间存在着敌意,不过儿子们具有经济能力,仍有责任奉养父亲。仲裁庭也认为父亲并没有抛弃、虐待或忽略儿子。仲裁庭因此要求每名儿子每月各支付70元的赡养费。
个案②
子女无能力奉养母亲
母亲在社工协助下住入疗养院
  申请者是84岁的妇女,向三名子女申请赡养费。她是三房式组屋屋主,其中一个孩子每个月给她20元。她无法说出自己每个月的开销,不过无法支持自己的生活费。
  由于所有孩子没有同时出席调解,因此妇女来到了仲裁庭。第一名答辩人(妇女的孩子)中风,由孙子代表,不过第二名答辩人仍然没有出席。仲裁庭酌情考虑后,决定把申请交给赡养父母总监处理。
  总监在联络上妇女的孩子后与他们交谈,发现他们确实没有能力奉养母亲。总监在考虑情况后,认为妇女需要在社青体部的协助下,住入疗养院,而不是到仲裁庭去,并随后与妇女的孩子一同安排照顾妇女的最佳方案。
  妇女随后住进了医院,被诊断患上老人痴呆症。她的孩子与医药社工合作,安排母亲住入获得医药津贴的疗养院。
个案③
父亲沉迷酒色没尽抚养责任
孩子不愿奉养他
  申请者是66岁的男子,他要求5名子女每月给他1000元的赡养费。他与妻子及一子住在联名购买的组屋里,他表示他需要1000元支付每月的房屋贷款及水电费。当时他是园丁,月入587元。
  仲裁庭聆讯期间,发现其实是同住的儿子在支付每月的水电费、房屋贷款及杂费。男子只在购买组屋时用公积金支付了4000元的首期款项。
  仲裁庭也收到男子的妻子与另一名儿子的书面陈词,形容男子是个不负责的人,沉迷于酒色之中。妻子也说,男子时常在喝醉酒回家后打她。而且,在孩子年幼时,其实是她的兄弟在接济她,帮忙抚养5个孩子长大。另外,儿子也提呈了私家侦探拍摄到他父亲与一名外籍女子的亲密照片。
  男子并没有否认他与外籍女佣仍维持亲密关系、醉酒时会殴打妻子,以及是妻舅在孩子年幼时抚养他们。
  赡养父母法令第5(3)节条文表示,如果仲裁庭有证据显示申请者遗弃、虐待或忽略孩子,将拒绝申请者或是减少申请者可获得的赡养费数额。
  仲裁庭最终拒绝男子的申请。
个案④
母亲有能力应付生活
女儿无须支付赡养费
  申请者是69岁的妇女,是第二次申请要求女儿每月支付200元的赡养费。她的第一次申请被拒绝。
  女儿致函仲裁庭,表示她从小到大一直遭受母亲打骂及骚扰。她也表示,她有奉养母亲,尝试支付母亲的生活费,不过母亲回说她不需要,之后却反脸指她没奉养她。
  妇女承认她有2万元在银行户头里,她的其他子女每月也会给她800元。她也承认自己买卖股票。
  女儿表示,她虽然认为母亲不需要钱,也担心她会把钱输在股票上,不过仍在调解后答应给母亲200元,以求安心。
  仲裁庭认为女儿的指责有所根据,妇女有积蓄,又有其他孩子奉养,因此没要求女儿支付赡养费。
父母可亲自或由第三方提出申请
  赡养父母法令自1996年6月生效后,到去年12月为止,共有1483名年迈父母通过赡养父母仲裁庭向子女索讨赡养费。大约63%父母自行提出申请,33%由家庭成员协助申请,另外4%则由亲友或授权机构代理。
  根据赡养父母法令,新加坡人及永久居民,年龄在60岁或以上,而经济能力不足以维持自己的生活费者,均可向仲裁庭申请赡养令。
  年龄低于60岁者,如果仲裁庭确认他由于精神或身体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维持自己的生活,其申请也将受理。
负责照顾育有子女的年迈老人(当事人)的看护者或机构,可协助向仲裁庭申请赡养令,要求当事人的一名或多名子女提供赡养费,但提出申请之前,他们得预先获得社会发展、青年及体育部长的核准。在有关法令下受委的赡养父母总监也可代表当事人提出申请。
  当事人必须在办公时间亲自到设在汤申路MCYS大厦15楼的赡养父母仲裁庭秘书处填妥表格。
  如果当事人因身体或精神疾病或其他原因,无法亲自申请,可通过第三者,如家庭成员、看护者,或受当事人委托者,代表他提出申请。申请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仲裁庭在审理之前,会让调解员先进行调解,目的是帮助当事人与子女达致协议。如果调解成功,过后仲裁庭将根据双方同意的条件,发出赡养令。
  根据不同情况,仲裁庭可能作出的决定包括:就有关申请发出赡养令;驳回申请;也可展延审理。
  另一方面,家事法庭将会执行有关庭令,要求当事人的子女遵守仲裁庭裁决。不过,当事人的子女如果不同意,可以向高庭提出上诉。
  赡养父母仲裁庭主席目前是由退休高庭法官吴允燊担任,另有15名成员。
  赡养父母仲裁庭询问电话:1800-2585128;电邮:MCYS_TMP@mcys.gov.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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