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1日星期五

只靠法律不能解决赡养老人问题

只靠法律不能解决赡养老人问题
(2009-08-20)

● 杨松坚
政府虽已立法规定子女奉养年老父母,但是如何使其完善化并得到有效实施?单靠立法是否就是万全良策?
奉养年老父母首重亲情、爱心和孝道,而不能单凭立法予以强制。我们仍需要发扬孝道和敬老的传统价值观,努力营造和睦的家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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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显龙总理日前在国庆群众大会上指出,政府正在研究如何更有效地运用《赡养父母法令》,追究那些遗弃年老父母的孩子的责任。我除了表示支持外,还想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随着人口老化现象日益明显,不少乐龄长者缺乏子女关爱和照顾,老人们孤独地居住一室,或在老人院郁郁终老,晚年生活堪怜。也有一些子女不愿意或者确实无力供养父母,使一些老人孤苦伶仃地过晚年。
适时完善相关立法条文
  尊敬老人,赡养父母,自古是中华传统美德。“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即孝敬自家的老人,也孝敬别人的老人。古时虐待老人或不敬老人,皆被视为“大逆不道”的行为,势必遭到众人的谴责。
  在1995年,新加坡国会通过了《赡养父母法令》,将在人伦道义上的赡养父母责任,提升为每个公民都必须遵守、执行的法律。此法令下,被控未遵守《赡养父母法》的子女,一旦罪名成立,将面对罚款1万新元或判处1年有期徒刑的惩罚。这项历史性的法案在1995年11月2曰国会三读通过,并于1996年6月1曰正式生效。
  老人需要老有所养,政府虽已立法规定子女奉养年老父母,但是如何使其完善化并得到有效实施?单靠立法是否就是万全良策?
诚然,子女孝敬父母亲天经地义,于情、于理、于法,奉养父母理所当然。但是立法规定子女奉养父母,虽有法纪阻吓和约束作用,但实际问题可能不少,也需要适时完善相关立法条文。
  立法赡养实施过程必须避免“一刀切”做法,执法尚须配合亲情和人道方面的考量,兼顾法理和情理。当然,对于少数不孝之子,自己享受奢华生活,却将父母弃之不顾,实为不齿行为,理应检控,适当惩处,以儆效尤。
避免动辄诉诸法律
  现代社会养儿防老观念已不合时宜。现时职场竞争激烈,生活忙碌,许多年轻人自顾不暇,很难完全兼顾自己家庭和奉养自家或亲家诸老人。如老人家只有一、二个孩子,而孩子成家后收入不多,养育家庭妻儿已经是捉襟见肘,难有余力奉养父母。若老人家有多个子女,其经济状况各异,如何强制各子女分担供养父母,也可能引起争议。
  目前奉养父母的责任可能只落在家中子女的其中一人,可能是家中长子,但他未必就是子女当中最有能力供养父母的。希望赡养法令适当修正、放宽,要求其他子女如实呈报收入,将赡养责任予以分担,或让其他更有能力的子女承担。在执法过程中,还要协调和达成谅解,顾及到法律意外的亲情和人情。
  但又有多少老人为争取赡养费而与子女对簿公堂呢?记得年前有一宗赡养费诉讼案,闹到弟弟刺死姐姐。姐姐帮年老父亲告上法庭,要其他人帮忙赡养。其中一个儿子生活贫穷潦倒,姐弟俩在法庭外激烈争吵,弟弟在极度冲动之下刺死姐姐。当时,可怜的父亲坐在轮椅上,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女儿被自己的儿子刺死,悲痛万分。
  该案件虽是极端个别案例,但为了避免类似事端再次发生,希望尽量避免动辄诉诸赡养法令,应该在家人、辅导员或民间团体介入、调解的情况下,达致庭外和解,这才比较理想。
一个老人都不能忽视
  重要的是,要加强社会人文孝道和亲情的教育。奉养年老父母首重亲情、爱心和孝道,而不能单凭立法予以强制。我们仍需要发扬孝道和敬老的传统价值观,努力营造和睦的家庭环境。学校与家庭教育尤其应使孩子们从小就接受尊敬和爱护老人家的思想。将来,即使子女成家后负担较重,也都能自愿尽自己的力量照顾父母。
  人们也必须从年轻时就养成勤俭节约的美德,慎重筹划财务,努力储蓄,尽量做到有备无患,老时才能经济自立,有足够的生活费用,而无需靠孩子或政府,这样更能过好晚年生活。
此外,对于孤苦无依的老人,还需要政府部门和民间慈善团体给予格外的关怀和协助。在我们这个社会,需要援助的孤独老人是不应该被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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