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2009年8月21日
赡养老人是所有社会的老问题。从古至今,世世代代都有孝敬长者的感人故事,也有令人哀叹的不孝事例。以传统观念看,子女是否愿意孝敬父母,是否尽心尽力地赡养他们,主要靠道德观念来规范。但是,对某些人来说,道德上的约束并不管用,无法确保他们承担起应尽的责任,所以就不得不让冷冰冰的法律介入和干预。
十三年前,即在1996年,我国制订并实施了“赡养父母法令”。到去年12月为止,总共有1483名老人通过赡养父母仲裁庭,向子女索取赡养费。其中,六成以上的老人都是自己向仲裁庭提出申请,三成以上是在家庭成员的协助下提出申请,另外还有少数老人由亲友或授权机构代理。
这种情况说明,在我们这个社会,拒绝履行赡养父母之责的不道德行为还是存在的。在道德约束和社会压力都不起作用的时候,诉诸法律就成了唯一的途径。虽然这不是最理想的选择,但对那些不肯悔改的不孝之人,也只好如此了。
关于这个问题,社会发展、青年及体育部长维文,前天在国会答复询问时说,该部将会采取更积极的方式,监督那些没有履行奉养父母责任的子女,同时还要简化申请程序,确保无助的贫困长者能及时获得应有的赡养费。
但是,通过法律手段寻求解决,毕竟还是迫不得已的选择,也不是最根本的办法。古人云:“孝有三:大尊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也就是说,对子女而言,赡养父母是最低的要求。让老人生活得愉快,能够感受到亲情的温暖,这才是更重要的。
因此,赡养父母法令虽然不可缺少,但却是一个很低的门槛。在这种涉及家庭亲情的问题上,我们必须要有更高的要求,那就是,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还要让他们过得开心,过得有尊严。这是法律所无法做到的,只有通过教育和感化才有可能达到。
其实,在我们这个东方社会,绝大部分人都是有孝心的。赡养父母的美德,是我们文化血液的重要组成部分,亲情和血缘一直是维系家庭和谐、社会和谐的重要纽带。因此,在谈论赡养父母的问题时,我们除了要关注那些少数恶劣的事例之外,还应该看到社会的主流。
我们应该感到欣慰的是,在新加坡,绝大多数子女都做得很好。无论贫富贵贱,他们都在尽自己的力量孝敬父母和长辈。他们根本就无须从法律的意义上来理解自己与父母的关系,而完全是凭着最纯真的感情,听从内心的召唤和驱使,把孝敬父母当作自己最幸福、最有满足感的事情来做。这是一个家庭、一个社会最珍贵的东西,永远值得讴歌、赞美和弘扬。
我们相信,在新加坡,子女遗弃父母或拒绝承担赡养责任的情况只占少数。有赡养父母法令作为准绳,这是黑白分明的问题,其实不难解决。在我们看来,最重要的事情是,家庭成员之间、包括上下两代人之间,平时都要各自努力,营造和维护融洽的亲情关系。无论是富家还是穷家,无论财富多寡,和和气气地过日子才是根本。有了这个根本,赡养父母就不会成为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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